岩曼与胡兵签订的《住房租用合同》
胡兵先生,我叫岩曼。你与我于2011年12月16日签订了《住房租用合同》,现合同已过期3年零5个多月。租用地址为: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海县勐遮镇曼短佛寺214国道3077-3078公里处的料场内住房两间及其周围空地。租期为:2012年1月15日至2014年1月15日至。
合同到期后,我多次与你打电话联系,一直联系不上,现拨打你的手机号已变为空号。你放置在我处的留置物地磅请于声明通知后20日之内来该处,把地磅移除走,并把给我造成的3年多经济损失补偿给我。逾期不过来处理,我将自行处理,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有你全部承担负责。
声 明 人:岩曼
联系电话:13988124560
Copyright © 2000 - 2012 zgxjjgc.cn All Rights Reserved.
本网站所刊登的各种新闻、信息和各种专题专栏资料,均为新经济观察网版权所有,未经协议授权,禁止下载使用。
地址: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9号 邮箱:zgxjjgc@163.com 邮编:100040 备案/许可证编号:京ICP备17071626号